近亲属通常最了解患者的喜好、人生目标、价值观以及微小的个性差别……[27]于是宾州最高法院判决允许患者母亲关于终止人工维生的请求
孙宪忠教授在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时指出,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恰恰就是依据自己在集体中作为所有权人一份子享有的地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正是他们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一部分所享有的一项‘自物权。在进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时需要科学设置权利名称和权利结构、适当扩展宅基地的用途范围并加强监管、重点明确宅基地经营权的权能、由土地所有者对宅基地扩展至经营性使用进行收益调节、通过设置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条件和程序防范风险并加强管理。
因此,在设计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时,不仅需要在权利配置的链条上引入社会主体,也需要为宅基地的用途扩展至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途提供途径,并规范管理。在权利分离后转让的情形下,社会主体取得的宅基地权利属于物权,权利内容受到更多法定要素约束但权能效力更强。义乌市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转让制度被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首创者。基于此,应将一号文件所述的资格权理解为农民基于其成员资格而专享的宅基地使用权。总体来看,社会主体尤其是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宅基地的通道并未打开。
为了防范农户流转宅基地后影响自身安居的风险,应当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设定相应的限定条件。余江开展的宅基地择位竞价制度与此类似。显然,实现有立法权的人大对立法过程的主导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关键要点。
这就意味着,人大主导立法是针对所有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的,是一项从全国到地方的整体要求。(一)强化人民代言人的责任感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实践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外部环境欠佳。长期以来,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突出的工作时间不足、信息不对称、立法本领不强、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在相当程度上束缚了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地位与作用的实现[12]。其次,由于人大立法工作方式的特点以及各方面条件限制,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形成法律法规草案的过程中,人大必须借助政府部门在人力、财力和信息方面的优势资源。
党要善于通过人大立法将其政策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全体人民的共识和共同行动。加强人大自身立法能力建设,提升人大主导立法的能力,关键在人、在队伍[13]。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之间是一种统领与从属、主导与配合的关系。在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要求之下,人大不仅要成为立法程序上不可或缺的立法主体,也要成为对立法实体内容具有最终决定意义的立法主体。另一方面,人大主导立法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途径和合法化渠道。美国国会的工作机构及其立法助手在交流中,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美国国会85%以上的立法,都是由政府部门提出草案的。
其实这并不是批评政府部门操刀起草了大部分的法律法规草案,而主要是着眼于在法律法规草案提交人大审议时人大没有足够的权威与智慧剔除法律草案中的部门利益、否决相关的法律议案,而常常是过分迁就政府部门的意志、过度依赖政府部门的智慧,对同级政府尊重过多、受制过多,对自身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应发挥的立法主导作用意识不够,对法案的审议多流于形式,甚至某些时候甘于充当负责拼盘子的文字编辑③。如果人大做不到这一点,人大及其常委会即使承担了大部分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仍然发挥不了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工程,单靠人大未必就能有效完成。这也决定了各个地方在人大主导立法方面的思路与具体做法存在差异。
二者在存在形态、开会方式、法律地位、民意基础方面都截然不同。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人大主导立法并不意味着人大要事必躬亲、统管统抓、大包大揽、渗透到立法工作的各个细节。
除了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行使的提案权之外,对于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立法提案,人大应本着民主性科学性的标准严格把关、统筹安排。常委会只是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要向大会负责[5]。
27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共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1133人,其中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719人,仅占64%[18]。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的最高地位日渐缺少了载体,又何以体现其‘最高性呢?[5]而且,如果国家法律制定主体在民意基础方面存在重大缺憾的话,国家法律的正当性与权威性势必受到影响。以日本战后(1947-1988)为例,在议会通过的2646件法案中,有2231件是由内阁拟定的,占84%,只有415件是由议会提出的,占16%[7]。(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作用 在现代代议民主制度之下,人民能否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取决于他们选出的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人民。人大主导立法,是指人大主导具体的立法工作与立法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立法法》新修订之后,实现有立法权的人大对立法过程的主导遂成为各级立法工作的基本目标与中心任务。
从本性上说,任何一种立法权在行使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与制度设定的目的以及人民的意愿发生背离,因此都需要对之进行必要的制约与监督。有鉴于此,当前人大主导立法的工作重点很大程度应放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层面。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幅员辽阔的大国,我国各地方的自然地理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必然折射出不同的立法需求。人大法案审议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法案能否进入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和内容进入法案表决阶段,关系到法案能否获得通过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规。
从国际经验来看,作为专门立法机构的议会也同样无法完全承担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党领导立法,是指党把握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
三、通过提升立法行为能力实现人大主导立法 人大主导立法不仅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定资格,也应该是人大立法的实践能力。在接受制约和监督方面,立法权并没有天然的豁免权。为此,人大主导立法亦要求充分运用人大这个民主代议机构的平台,有序推进我国的社会力量民主参与立法过程以增强立法的公共性与合法性。它不仅要求有立法权的人大在宪法法律制度上享有应然的立法权力能力,而且在实践当中具备实然的立法行为能力。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恢复立法工作以来,迄今为止大概只有《公路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法律草案未获得通过[11]。正如沈国明教授所言,如果人大没有这个能力,反责怪政府部门起草导致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那是打错了板子,能够发现并剔除部门利益,能够对草案中的这些内容行使否决权,就是人大在主导立法。
在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之下,应广泛推行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大力强化人大与社会公众的对话沟通,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那么这些人应该有统一的门槛,这个统一的门槛就是国家级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个应该走向统一[19]。
这不仅是各级党组织实现党的主张和政策的主要方式,也是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的重要方面。在当前立法权高度行政化的情形之下,有立法权的人大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强化其人民代言人地位的认识,明确树立其代表人民立法的荣誉感与责任感,摈弃在立法过程中走走程序无事可为的消极观念。
以英国为例,英国政府1978年至1982年共向议会提出497项法案,议会通过472项,通过率为95%。是要解决能否代表人民站在立法第一线、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的问题。而同期议员共提出632项法案,议会通过122项,通过率为19%[6]。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把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把党的决策与人大立法权的行使统一起来。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内涵解析 在对当前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诸多认识误区进行澄清与纠偏之后,我们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对其概念内涵进行科学的分析与界定。这种情况在设区的市、自治州等地级市人大立法当中表现更为突出[18]。
法律法规草案能否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并不完全取决于立法起草的主体是人大立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而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员组成是否具有足够的民意代表性,是否有相应机制保证有立法权的人大最终能根据人民的意愿进行立法抉择。以在地方立法方面居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上海市人大为例,负责立法的专门委员会委员最多不超过10人,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最多不超过10人,而一个专门委员会要对口20个左右的政府部门,主要联系某项立法的往往是一位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一位工作人员,力量明显不足[17]。
要真正实现有立法权的人大对立法过程的主导,就必须从提升人大立法行为能力的高度对人大立法工作机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现状之下,应该以公开、公正为原则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适当增强人大代表产生的竞争性因素和民意代言人的主体角色意识,增加专职代表数量,精简各级人大代表的总数量和控制会议规模,从而进一步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立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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